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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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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来皖兴业可享“十六条”政策
土地分期付款最长期限1年

记者 任金如
 

台商在皖投资,新出让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地块,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可约定12个月分期支付。昨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发布的十六条政策意见,为台资企业来皖发展亮了一盏“绿灯”。

支持: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

分五大部分的十六条意见,第一部分就在政策层面放宽了台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今后,我省将支持台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适宜方式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国土资源投资领域。   优先保障台商投资项目用地。台商投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和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申请局部先行用地。

优惠:分期付款最长期限1年

鼓励台商投资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建设使用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为缓解台商投资企业在项目融资方面的压力,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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