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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瞒报谎报事故 最高处以50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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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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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瞒报谎报事故 最高处以500万罚款

 

据中新社电 国家安监总局20日发布通知称,今后,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将按事故级别,处以20万-500万人民币的罚款。

通知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称,一旦查实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瞒报、谎报行为,如没有贻误事故抢救,处200万元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罚款;瞒报、谎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安监总局在相应查处办法中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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