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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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流通盘偏小 实行定价发行 打击欺诈上市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任重道远

 

《证券时报》7月2日报道,新股发行办法年内有望作重大修改。这一消息多少有些出人意料。虽然说证监会今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市场上仍存争议,但如此短时间内对新股发行制度作出再次修改,这在证监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郭树清领导下的证监会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笔者支持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办法再次进行重大修改。既然时下的新股发行制度并不完善,甚至还存在严重不足,那就没有必要拖到一年或两年之后再来修改,这种做法对股市的健康发展并无益处。

但关键是新股发行制度下一步怎么改?这才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

笔者认为,新股发行进一步改革,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新股首发流通盘偏小的问题。笔者建议:总股本在10亿以下的公司,A股首发流通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0%,50亿以下的不低于40%,50亿以上的不低于30%。

其次,新股发行实行定价发行。新股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自主确定,取消现行的充满交易色彩的新股询价环节。新股份额全部上网发行,按投资者的有效账户(比如个人投资者的持股市值达到2万元,机构投资者市值达到50万元)进行网上申购配售。根据市值情况,单个个人投资者最多可配售10个号;单个机构投资者最多可配售100个号。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参照发行人给予投资者的回报情况来确定。发行人给予投资者的回报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上市后达不到这一目标的,由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予以补足,且大股东所持股份不予解禁。如果上市公司与保荐机构无力补足这一回报目标的,则直接取消其上市资格。由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负责退还并赔偿投资者损失。

其三,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欺诈上市公司,一律予以退市。保荐机构参与造假的,直接取消其保荐资格,且十年内不得再申请保荐资格,有关责任人则实行终身市场禁入。与此同时,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应退还并赔偿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与损失。让造假上市在中国股市寸步难行。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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