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官复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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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新规
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官复原职

宛继彦 记者 祝亮
 

记者昨日从省纪委获悉,《安徽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实施办法》将问责情形细化为决策过程、本职工作、行政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干部选拔任用等五大类21种具体情形。       

决策过程:决策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将被问责

根据《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商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决策失误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或者其他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本职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将被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在本职工作中有: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行政活动: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将被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在行政活动中有: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乡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境保护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违反规定干预安全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监管职责:不及时查处下属违纪违法将被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等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干部选拔: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将被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任用对象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在机构变动、领导班子换届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进行干部人事调整,造成恶劣影响;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造成恶劣影响;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隐瞒事实真相或被从重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并且具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问责调查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等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但如果党政领导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等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官复原职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党委(党组)在研究决定前,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被媒体曝光将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领导干部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党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府组成人员、政协委员、纪委委员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建议;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工作考核、工作检查或者政风、行风评议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等问责情形的线索,经批准可以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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