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营改增”试点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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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营改增”试点政策明确
我省新旧税制转换时间为10月1日
汪跟弟 记者 任金如
 

星报讯  8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安徽新旧税制转换时间为10月1日,与江苏同步。

通知规定,安徽于8月1日起开始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其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与上海市一致。

试点政策: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

原来归属安徽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安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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