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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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被判死刑
法院称缴600万赔偿金不足从轻处罚,6名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等6名被告人在庭审现场听取一审宣判
 

昆明市中级法院6日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扎波死缓;以劫持船只罪判处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6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查明杀害中国船员事实

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等策划劫持中国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赃陷害船员。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团成员在湄公河持枪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捆绑控制13名船员,并将事先准备的八万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运两船继续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参与武装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员开枪后驾乘快艇逃离。按照事先约定,在岸边等候的泰国不法军人向两艘中国船只开枪射击,并将中国船员尸体抛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萨、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挡石栏滩头将中国货船“渝西3号”船长冉某某及老挝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号”船长罗某某劫持为人质。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里奥”附近水域将中国货船“正鑫1号”、“中油1号”、“渝西3号”劫持,将15名中国船员扣押为人质。罗某某、冉某某在被关押期间,遭到捆绑、殴打,被迫与老挝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号”出资人于某某联系交钱赎人。4月6日,被告人依莱收到赎金2500万泰铢后,罗某某等人获释。

昆明市中级法院认为,糯康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湄公河流域实施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国家安全及该流域的航运秩序。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造成我国公民13人殒命的严重后果,应当依照我国刑法从严惩处。

宣判后6名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本案发生后,我国与泰国、缅甸、老挝警方联合进行侦破工作,有关各国积极提供协助,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付出了艰苦努力,使本案的办理成为国际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根据我国与泰国、老挝有关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昆明市中级法院还依法传唤了泰国、老挝13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糯康犯罪集团的相关犯罪事实。同时,为保护证人安全,法庭对证人依法采取了以不公开方式核实证人身份、隐去姓名、专门设立证人室、模糊影像等多种保护措施。

昨天下午,法庭一审宣判,主犯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被判死刑,扎波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扎拖波被判有期徒刑8年,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上诉。另据审判后发布会透露的消息,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的话,死刑将在中国执行。

缴600万赔偿金不足从轻处罚

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杨晓萍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提出2000多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情节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计算标准以及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了判决。虽然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我们已经尽最大努力使他们的权利主张得到满足”。

在此前的庭审中,糯康曾当庭表示愿意拿出个人财产3000万泰铢(600余万人民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杨晓萍说,开庭结束后糯康通过和其家属联系,将个人财产600万元人民币缴纳到法院,作为对被害人亲属的赔偿。但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一是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二是被害人亲属能否达成谅解——600万元人民币显然不足以赔偿他们20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此糯康虽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审理案件的昆明中院法官周岸东介绍,对糯康等人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怎样执行的问题。“由于被告不是中国人,判决后的执行可以请其所在国家进行司法协助来处理这个问题。”此外,对于涉案的其他外籍犯罪嫌疑人,中国将通过国际司法合作继续寻求对他们的处理。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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