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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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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制度应成员工薪金支付的“撑腰体”

金戈
王恒/图
 

私营企业女老板许娟因与老公离婚,致情绪消极不愿给员工发工资。公司职员小黄在讨要工资时与其发生争执,许娟称不需道歉,只需臭骂小黄一顿解气后就支付全部员工的工资。

(11月12日《现代快报》)

一边是,新婚燕尔,小两口还房贷压力山大,可见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女老板商海打拼,本应该人情练达,即便不讲人情,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应该成为保障员工权益的最后一张王牌。《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可惜的是责令一词措辞严厉,“可以” 二字弹性却非常大,影响了执法的严肃与公正。

而新闻中的劳动调解员的角色耐人寻味,或许调解员是迫不得已,为了解决问题,只能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毕竟让一个成功人士低头认错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这是一个面子问题。然而照顾了女老板的面子,员工的面子何处安放?

法律的尊严写在纸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范围,第一条就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所谓“一裁终局” 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笔者相信调解员不是不了解法律的规定,但实际执行上,刚性的法律屡屡遭遇执行难,只好变通地为员工“讨薪”。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少企业在支付工资方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后,并未被列入社会诚信的“黑名单”。

笔者以为,社会诚信制度应成被欠薪员工的“撑腰体”,应该建立工资支付的社会诚信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可将企业纳入当地信用体系名单中,对经常违规的企业,则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不可信任企业。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诚信,使劳动者能够有真实了解,让求职者用脚投票。如此一来一些“不看法律,看心情”的老板们或许会及时分清公与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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