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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要退场 居住证将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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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要退场 居住证将登台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草案)今起征集意见 流动人口应在7日内办理居住登记,住宿、就医、上学都要登记
记者 祝亮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据悉,这一办法一旦实施,1996年颁布、2008年修订的《安徽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这也意味着,我省或将告别暂住证,用居住证取而代之。而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到教育、社保、医疗、住房等多项公共服务。

热心读者可于2012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期间提出自己的意见。方式包括: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www.ahfzb.gov.cn);来信至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230001);发送电子邮件至wg@ahfzb.gov.cn;或通过电话(0551-2602607)和传真(0551-2603087)提出意见。

登记项目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未按期办理签注手续的,上年度居住时间不累计计算。

持证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有社会保险、教育培训、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业评定、出入境证件、户口迁移等项事务。

【要求】 流动人口应在7日内办理居住登记

据了解,该草案中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省常住人口的人员到本省居住,或者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逾期未办理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范围】 住宿、就医、上学都要登记

草案规定,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视为居住登记。在近亲属家中居住者自愿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中介服务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件】 拟住1个月以上,符合条件者可领居住证

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

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已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或者固定住所等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和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处罚】 伪造居住证将处千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冒用他人居住证等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回。伪造居住证或者买卖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伪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违反规定的,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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