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贪就受排挤” 旧言岂能成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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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在打马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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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在打马虎眼

赵勇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8月,时任中山市农业局副局长的何金寿被网友曝光为关系户林钰成改分,令其在该局公务员招考中面试成绩高达91.74分,高居第一名。东窗事发后,中山市纪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何金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其中山市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职务。没想到时隔几个月,何金寿便东山再起,这位纪委人士还特意强调,之前何金寿是被“免职”而不是“撤职”,所以其副处级的行政级别依然保留,只是不能再担任原先的职务,但仍可安排其担任其他职务。(12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中,向来只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六种方式,根本没有一种叫“免职”的处分。相比于虚有其表的免职,当初对何金寿行政记大过,才是真正的行政处分。处分条例也同时规定,记大过时长为18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这也就是说,何金寿只要在一年半的处罚期内部升职,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并不违规。

大家搞清楚了吧,“免职”不是处罚方式,“撤职”才是。这样的常识之所以要一再强调,在于此前有太多的地方乐于和稀泥,至于“撤职”这个与“免职”仅一字之差的真正的处罚方式,却被巧妙地“遗忘”了——问责中,“免职”满天飞,“撤职”却如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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