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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陪酒致人伤亡,应明确赔偿规则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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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陪酒致人伤亡,应明确赔偿规则

舒锐
 

2010年12月24日是重庆开县肖婆婆69岁生日,晚饭时,在肖婆婆的劝酒下,一客人喝了六七两白酒,最终在回家路上摔伤。重庆市开县法院近日判决,醉酒者自担责50%,主人家担责50%。(1月13日《长江日报 》)

劝酒、陪酒使人喝伤、喝死,需要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这不仅是善良风俗和基本道德的要求,更是于法有据的。尽管大多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都比较谨慎,往往组织调解结案,而不愿意作出判决结果。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此规定,亲朋好友之间相互请客吃饭,就属于社会交谊活动。如果忽视了对朋友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早提醒注意,也没有及时送医或采取一定的救护措施,甚至积极劝酒,则对朋友醉酒致伤、致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然而,笔者注意到类似案件,各地法院判决对于劝酒、陪酒致人伤亡所承担的责任范围、比例、赔偿金额,有着较大的差别。判决责任比例从10%至50%不等;赔偿金额更是从几千元到几十万都有。其实,对于劝酒、陪酒者来说,本应有一个明确的赔偿规则,否则,法院就只是按照民俗习惯和自由裁量权来处理。虽然个案情况不一,比如积极劝酒者和普通陪酒者在责任上就有着区别。可是,如果类似案件差别太大,将有损法律的权威,甚至导致部分群众认为“司法不公”。同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驾入刑”,劝酒、陪酒给人造成损失可能越来越大,双方最终对簿公堂的情况,也可能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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