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政策性离婚” 还是反思税收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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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政策性离婚” 还是反思税收逻辑?

钱兆成
 

最近不少城市出现“离婚”潮,很多卖房者、买房者以此避税,或者享受优惠房贷。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对“政策性离婚”多发的个人,可在个人信用上给予差评,进而影响其在就业、贷款、就医等方面优惠。(《新京报》3月14日)

佛说,前世五百次的回眸,才换来今世的擦身而过,而今世的婚姻又要多少的缘分积累呢?仅仅是为了买房避税,就要挥刀斩尽情缘,在冰冷的现实面前,见不到半点浪漫。

更荒唐的是这种结婚、离婚方式,需要买卖双方都先离婚,然后各自与对方结婚,然后再离婚并各自复婚,通过这一眼花缭乱的过程,房屋产权归属随之发生改变,最终实现产权的乾坤大挪移,看似可行,但是这种近乎儿戏的方式,尝试的人们又是抱着一种怎样的心情?

但是,这事情就这么发生了。的确, 法不禁止即为可以。当事人合法合理避税而离婚纯属个人合法选择,并没有法律依据来进行处罚。全国政协委员施杰也只能作为个人观点进行表达,本无法律上的依据。

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政策性离婚”是由于房产税政策而引发的“钻空子”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房产税应回归其本质,不仅仅是要“以房为本”,更避免以殃及无辜的方法进行。完全可以以家庭为认定标准,只准许一套为自用,给予优惠税率,第二套以上则视为营业用(包括出租或闲置),给予一般税率。如此一来,征收房产税的认定与操作简单了,税率也并非是略显畸高的20%,避税诱因不足了,人间的劳燕分飞也可以少一点了。

一项税收政策或一套税制是否应当出台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局部的调节作用可能在眼前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因此而造成的社会福祉方面的损失,更应该得到仔细考虑。税收征收之后,社会福祉层面的损失是否超过了税收所带来的局部利益,这值得仔细思考。 在思考如何处罚“政策性离婚”时,更应当反思政策的制定是否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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