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是如何选出来的?
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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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是什么样的国家机构?
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 需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任免总理
 

3月1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国家主席将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并不是一个职务,而是一个国家机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还拥有公布法律和人事任免等职权,这些职权必须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行。

国家主席这个称呼单独出现时,一般是在礼宾场合。

职权 国家主席没有法律否决权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根据宪法规定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以一部法律为例,经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要经过国家主席公布才可生效。国家主席公布法律,采用主席令。

国家主席并没有法律否决权,凡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都必须公布。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国家主席拒绝公布已经通过的法律该怎么办。在我国立法史上,也没有出现过此种情形。

另外,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在我国,国家主席无实质、独立的权力,是“虚位”国家元首。值得一提的是,国家主席并不是一个职务。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只不过国家主席由一人担任。

历史 1975年被撤销 1982年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设立于1954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也设立了主席,但这个是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毛泽东担任。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首任国家主席由毛泽东担任,朱德任副主席。195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刘少奇当选为新中国第二任国家主席,宋庆龄和董必武任副主席。

直到1966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公布大量法律法令,召开过多次国务会议,接见不少外国使节,履职正常。“文革”爆发后,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打倒,此后,国家主席长期空缺。1975年,新中国颁行第二部宪法,正式取消国家主席的建制。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三部宪法,未恢复设置国家主席,但把1954年宪法规定的一些国家主席职权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这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公布法律和法令,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等。

1980年再次决定修改宪法时,是否设置国家主席成了大问题。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专门向邓小平请示,邓小平认为,要设国家主席,但职权要写得虚一点,不要管具体政务。这部宪法于1982年通过,设立国家主席、副主席。

任期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1981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宋庆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

1982年12月,新中国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通过。在1983年6月举行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李先念被选举为国家主席。他成为恢复设置这一机构以来,第一位国家主席。乌兰夫被选举担任国家副主席。

5年之后,杨尚昆当选国家主席,王震任副主席,李先念转任全国政协主席。

1993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03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当选国家主席,次年,他任职中央军委主席。

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任期五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在江泽民第一任期内,副主席为荣毅仁,第二任期内,副主席为胡锦涛。在胡锦涛第一任期内,副主席为曾庆红,第二任期内,副主席是习近平。2008年3月15日,习近平当选国家副主席。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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