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芜蚌”获国家三大税收优惠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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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芜蚌”获国家三大税收优惠新政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逐渐成为“大码中关村”
记者 祝亮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一条喜讯。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给予我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与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同等的税收政策。这也成为继股权分红激励试点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得到的又一重大利好,也意味着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逐渐成为“大码中关村”。

三项税收政策试点3年

据了解,总共有三项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试点政策。即在试点期间,给予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和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 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列入税前扣除;相关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奖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5年内可以分期缴纳。

文件规定,上述三项试点政策有效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重大政策一】

“五险一金”列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核心政策:该项政策是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政策规定,对在试点地区、试点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新增加了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重大政策二】

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

核心政策:该项政策是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政策规定,对试点地区、试点期间,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重大政策三】

股权奖励个税可分期缴纳

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

核心政策:该项政策是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政策规定,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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