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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奠维权远离“祭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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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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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奠维权远离“祭不起”

颜梅生 记者 雷强
 

又是一年清明时。为寄托哀思、缅怀列祖列宗,人们都要在这一时节通过扫墓来祭奠亲人。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的“祭奠权”却往往会受到侵犯,甚至有人还不得不发出“祭不起”的感叹。那么,对此该怎样维权呢?省高院法官为你支招……

“祭奠权”不受任何人为阻碍

杨芳(化名)与哥哥杨阳积怨很深。2012年3月30日,杨芳从数百里外回到老家祭奠母亲,杨阳以杨芳在母亲去世后借口在国外洽谈业务拒不奔丧、心里根本没有母亲为由,不让其靠近母亲的坟墓。

法官点评:“祭奠权”对外具有绝对性,对内具有相对性,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

墓碑铲除署名必须恢复

前夫病故4年后,肖爱珍(化名)因不堪孤独生活而再婚。2012年4月1日,当肖爱珍来到前夫坟前祭奠时,发现自己名字已被从墓碑上铲去。原来,儿子在父亲去世后,曾多次要求母亲与自己共同生活,母亲非要独居继而改嫁。此次在父亲墓碑上抹去母亲名字,就是为了让母亲在自己家族里“永远消失”。

法官点评:肖爱珍作为妻子,其署名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以及他人的尊重。

恶意毁损坟墓必须赔偿

一家公司因扩建需要,曾要求管香莲(化名)将父亲的坟墓迁走,但被管香莲拒绝。2012年4月2日,当管香莲从千里之外回家祭奠父亲时,发现父亲坟墓已不知去向。原来,公司乘管香莲不在家之际,恶意将坟墓平去。

法官点评:公司恶意平坟,并使管香莲受到物质损失与精神的伤害,自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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