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遭遇景观 须“上天入地”躲开
2013年6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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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遭遇景观 须“上天入地”躲开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下月起施行,大多对咱老百姓有利
记者 祝亮
 

记者昨日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新修订的《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院、中小学必须保证冬日日照超2小时、 交通设施碰到自然景观,须“上天入地”躲开……等等规划细则和老百姓息息相关,合肥市欲通过通则的颁布施行,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和城市细节的品味。      

【建筑】

医院、中小学必须保证冬日日照超2小时

通则规定,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景观】

交通设施碰到景观,须“上天入地”躲开

对于重点保护湖泊、河流、湿地、山体等反映城市地域特征的自然景观资源要素,合肥市将严禁破坏性的改变地形地貌、损坏植被等建设行为。

采用生态通廊、视线通廊或步行通道等方式加强自然景观资源要素之间的联系,形成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并维持自然景观资源要素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建立完善的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高速公路、快速路、轻轨等大型交通设施在自然景观资源要素地区设置时,宜采用下沉、高架、隧道等处理方式;挡土墙等护坡设施应尽量降低高度和坡度,利用植物、雕塑等进行处理。

代表合肥市不同建设时期特征的典型街区、街道和建筑,参照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禁止整体拆除重建;局部的更新改造应延续原有的建筑风貌及特色。

【公交】

7000人以上小区宜设公交首末站

通则规定,规划建设航空港、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等大型交通设施,大型商业、旅游设施,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设施。

7000人至3万人的住宅小区宜设公交首末站,3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具体应结合项目交通影响分析予以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用地面积应按照每台标准车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确定,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宜结合商业建筑、公共建筑、公路客运场站、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停车场等整体设计。

设置有公交线路的城市道路,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常规公交平均站距宜为400米至800米,快速公交平均站间距宜为600米至1200米;市中心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下限,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公交站距宜选择上限值。

【地铁站】

鼓励地铁站与大型建筑物结合利用

合肥市将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共同开发利用。轨道交通线路及车站可与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轨道交通车站应考虑设置自行车停放及接驳设施,有条件的车站宜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车站出入口、通风亭以及冷却塔等设施应与地面建(构)筑物结合设置;确需独立设置的,其造型、材质、色彩应当与周边建(构)筑物相协调。

风亭宜采用低矮风亭,开口处设置安全装置;风亭周边应当绿化,不得妨碍公共通道或出入口。

车辆段以及停车场宜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商业设施、社会停车场(库)等设置,鼓励设置立体停车场(库)。

【停车场】

停车场闸口不得设置在坡道上

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路外停车设施为主,路内停车泊位为辅的原则。鼓励与商业、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设施共同建设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合肥市将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库)和地下停车场(库)。地下停车场(库)宜与地下商业街及轨道交通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场(库)相互连通。

鼓励室外停车场采用树阵式停车,绿化率应不小于20%。

公共停车场(库)车位数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应大于7米。

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起坡点距城市道路红线应不小于8米。临城市道路出入口的管理闸口不得设置在坡道上。

【自行车】

过街天桥应设自行车专用坡道

通则规定,合肥市的主次干路应设置自行车道;在自然景观资源地区、新建的大型住宅小区等区域,宜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通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并建时,宜设置物理隔离。与步行道的路面铺装应明显区别,宜采用柔性材料。

人行道宽度不足3.5米的城市支路和小区道路,可在车行道空间内设置自行车道;在车行道空间设置自行车道的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限速标志。

城市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设置自行车专用坡道,或结合无障碍设计满足自行车过街要求。

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点和快速公交站点,应集中设置自行车停放场。

公共交通站点、住宅小区、大专院校、广场、绿道、旅游景点等大型人流集散点,宜利用人行道、广场、社区空地等布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住宅小区应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大型社区可布置在社区内部。

【步行】

人行道上每隔100米宜设置休息设施

对于城市步行系统,通则规定,轨道站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建筑主要出入口等主要人流节点之间应建立步行衔接设施。鼓励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的起点和终点与周边建筑连通。

步行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步行区内应设置盲道,并兼顾轮椅、婴儿车的使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应做无障碍放坡处理。

人流量大的步行系统,应符合:当步行线路距临街建筑较远时,宜在主要步行区域及其与建筑主要出入口联系路径处设置绿化、风雨廊,宽度均不宜小于3米;当步行线路紧贴临街建筑物时,宜通过建筑挑檐、骑楼、内部公共通道等设施提供遮蔽,通道净宽不宜小于3米、净高不宜小于3.6米;在步行线路上,每隔100米宜设置供行人休息的设施;步行区的地面坡度不应超过5%等要求。

【设施】

公共建筑必须按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

对于其他细节设施,通则规定,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库)等人流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废物箱。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宜要求为:步行街、商业街、金融业街道不大于50米;一般道路不大于100米。

公共厕所的选址应符合:设置在人流活动频繁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设置在进出方便、便于寻找、方便粪便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抽运之处;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设置公共厕所等要求。

通则还明确规定,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2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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