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例“药用胶囊铬超标”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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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例“药用胶囊铬超标”案开审
被告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辩称自己并不知情
记者 刘海泉
 

星报讯  日前,我省“药用胶囊铬超标”案在淮南开审,被告人胡某遭指控生产销售铬含量超标的药用空心胶囊,被告人家属则以胶丸厂早已承包他人为由,连连喊冤。

企业法人被控制造毒胶囊

检方起诉称,被告单位淮南市胶丸厂成立于1991年3月6日,被告人胡某1991年至今任淮南市胶丸厂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07年12月至2012年4月份期间,淮南市胶丸厂从四川购进明胶、胶粉47.9吨,用于生产药用空心胶囊销售。相关记账凭证显示,自2005年至2013年3月淮南市胶丸厂销售胶丸138119.5万粒,销售金额424万元。

2012年4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胶囊剂药品抽检结果,淮南市胶丸厂生产胶囊经抽样检验,15份检材中有13份的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

被告家属称药厂承包他人

针对指控,胡某的妻子江女士连呼冤枉,“胶丸厂早就承包给了别人,实际生产、销售都是他们自己,我老公根本没参与,怎么能算犯罪呢?”

“我们与胶丸厂的往来,主要是收租金,每年3万块钱,另外一个就是营业执照年审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我们这边配合。”据江女士透露,淮南市胶丸厂是大通区洛河镇镇办企业,1991年,胡某被派到胶丸厂当生产厂长,因为效益不太好,2001年,洛河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绍兴新昌人潘某承包了胶丸厂,一直到2012年事发。

律师质疑胶囊认定有错误

在当日的庭审中,胡某的辩护人何玉万律师称,“被告单位淮南胶丸厂是租赁给他人经营的,不是实际生产者、销售者,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知道承包人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还将企业租赁给承包人经营。”何玉万律师认为,被告人胡某不应当被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此外,辩护律师还称,检察机关将胶丸厂从2005年至2012年销售出去的胶丸全部认定为“毒胶囊”是错误的,“毒胶囊认定标准是国家在2010年4月份制定实施的,不能以2010年标准来检测认定之前5年生产、销售产品。”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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