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不尽职 9种情形要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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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
“河长”不尽职 9种情形要被问责

 

星报讯(孙颖 记者 沈娟娟) 县(市)区委、开发区党工委等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如果他们河长当得不好,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违规严重的,责任人甚至可能会被免职。记者获悉,《合肥市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对违规审批验收项目、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两次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等9种情形的,将给予8种不同形式的问责。

“问责分为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三种。”合肥市纪委常委刘清表示,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此外,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9种情形将被问责:

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两次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对企业、事业单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的;

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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