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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证 ,凭街道证明材料也可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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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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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20条意见
无房产证 ,凭街道证明材料也可注册登记

 

放宽企业住所和名称登记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和挂牌上市……继年初我省出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20条意见以来,日前,省经信委等8部门又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企业登记注册、用地、融资、人才培训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项政策“红包”。

【门槛】:无房产证,证明材料也可办注册

《意见》明确,创办中小微企业,对无法提供房产证的,可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街道、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工商部门据以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同时,也鼓励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境外展览、国际市场考察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用人】:民企与国企人才培训上“同等待遇”

在人才培训、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指出,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将民营企业人才纳入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范围,支持技工院校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此外,财税部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做到应改尽改,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而在“减负”方面,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最高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省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给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贷款额度上限在国家规定200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

【用地】:入驻标准化厂房可买可租

针对企业用地紧张情况,《意见》鼓励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明确各地应单列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

同时,为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对其入驻标准化厂房,可以采取租、售、以租代售等多种方式;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允许中小微企业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可以将依法取得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融资】:支持股权托管和挂牌上市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准可向多家银行借款,可向其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探索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

同时,《意见》也指出,鼓励中小微企业上市,鼓励中小微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和企业私募债,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托管和挂牌上市。          记者 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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