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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以银行贷款以外的方式融资
数字财经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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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不得以银行贷款以外的方式融资

记者 赵汗青
 

星报讯 记者获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和中专学校举债融资管理的通知》,凡有债务余额的学校须举新债,必须由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审定,不得以银行贷款以外的方式举债融资。

今后凡有债务余额的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确需举债建设的,要编制年度债务收支计划或年度债务预算,严格执行举债审批制度。拟新增举债项目由省财政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对单个项目融资金额超过3亿元的还需报省人大审批。

经批准的举债融资项目,由省财政厅出具《政府性债务融资项目审批卡》,拟举债院校凭此融资,未取得审批卡的,一律不得举债融资。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院校不得以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方式举债融资。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省财政厅相关部门表示,在今年国家统一部署的政府性债务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院校向教职工高息集资搞项目建设违规举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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