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驾”不能成为监管盲区
莫让手机夺走对子女成长的参与
“年味”中应少些“酒味”
非 常道
下一篇4 2018年2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药驾”不能成为监管盲区

 

▋张西流

春节将至,不少人打算开车回家过年。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药驾危害不亚于酒驾,因药驾引发的事故也很多。那么,对哪些药物要格外小心呢?第一类:感冒药;第二类:止咳、镇痛药;第三类:部分保健品;第四类:降糖药;第五类:降压药。(2月11日《光明日报》)

所谓“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行为,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

在美国,对药驾的处罚非常严格。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你是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

在国内,目前法律上的空白,是导致大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比如,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来判定“药驾”,交通法规也没有对“药驾”行为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特别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规定只强调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尚未对其他很多可导致驾车意外的药物进行强制性限定。以至于“药驾”行为一直难以得到明确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交警往往只能给予善意提醒;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只能参照“毒驾”进行处理。

可见,“药驾”行为不能成为监管盲区。从法理上分析,“药驾”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必须推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关于“药驾”的相关条款,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建议将“药驾”入刑,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进一步填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体现法制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