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亲奔波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祖辈帮助育儿,是出于血脉相连的感情,并非不能拒绝的义务。
吴天(化名)、刘晓(化名)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后于2006年8月生育女儿小欣(化名),女儿出生不久后,夫妻二人外出务工,小欣便由吴天的母亲吴桂花(化名)帮忙抚养。吴桂花现年事已高,无力再承担孙女小欣的生活开支,便多次要求吴天、刘晓付还多年来抚养小欣所支出的费用。
吴天、刘晓不认可吴桂花的说法,认为小欣在跟着吴桂花生活期间,其费用均为夫妻二人所支出,在外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探望小欣,吴桂花仅是照顾,其所称的垫付抚养费并非事实。于是,吴桂花向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吴天、刘晓,要求二人返还支出的抚养费。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无因管理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吴天、刘晓系小欣的父母,且有抚养能力、有义务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而原告吴桂花作为小欣的祖母,在小欣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抚养小欣。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六年间代为垫付的抚养费,共计108000元。老人帮助子女抚养孩子是当下的普遍现象,隔代抚养为许多成年父母减轻了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家庭的稳定。但祖辈隔代抚养,是情分并非义务,老人若是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义务,有权向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主张权利。 据《浙江老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