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制”后,不得拆分收费
不是不透明,就是不作为
3年内,所有物业必须执行“一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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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内,所有物业必须执行“一费制”
合肥市物价局局长答疑收费热点问题
记者 王玉
 

因为物业收费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人员大打出手,前段时间发生在合肥某小区的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但是令人深思:物业收费到底出了什么问题,物业公司应该怎么收费呢?业主又有哪些权利和责任呢? 昨日,就一系列物业问题,合肥市物价局局长张林进行了一一答复。他表示,最多三年时间,必须执行“一费制”。       

合肥物业收费有两种形式

据张林介绍,目前,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采取的是包干制或酬金制两种方式。

包干制的具体含义是: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包干制服务收费方式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

酬金制的具体含义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物业服务中的综合服务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目前,合肥市绝大多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采取包干制。

“一费制”包括哪些内容?

张林说,针对原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公共能耗费收取不统一,操作不透明,收缴率不高,业主与物业企业矛盾较多的状况,2011年7月,合肥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实行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收取的公共能耗费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得再另行收取。

根据规定,公共能耗费包括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全部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物业服务标准也要公示

据张林介绍,很多物业方面的纠纷,都是业主反映物业服务不到位,从而拒交物业费。

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级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同时公示的还必须有物业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实行甲、乙、丙、丁级别。

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收费主要有哪些内容?

张林说,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内容不外乎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这3项。

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甲、乙、丙、丁4个服务等级,按照收费标准和服务等级挂钩的方法,住宅是无电梯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标准分别是0.7、0.6、0.5、0.4元/月/平方米,有电梯的住宅对应收费标准是1.2、1.1、1.0、0.9元/月/平方米,各等级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

停车收费标准:区别小区地面、地下车位规划配比情况,实行地面停车不同收费标准,地下停车(包括地面室内停车)统一标准,统一制定、规范住宅小区地面、地下、已售、未售车位的收费指导价标准。

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已经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单位或装饰装修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饰装修垃圾的,应当缴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垃圾清运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收取。

“一费制”不等于最高收费标准

张林说,物价部门在推进“一费制”收费模式的过程中,将严格《办法》和《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规范操作程序。不是说实行“一费制”就是都按照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最高收费标准收费。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必须按政策规定经过征求意见、公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程序确定最终收费标准,并经相关单位证明,最后到物价部门备案。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办理程序在后面还要讲。所以说,没有履行必须的程序就确定收费标准,是程序上的不合法,同样是违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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