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通道”机制应逾越地区差异
灾难面前煽情 应有节制
“迷信校长”,学校可不是你的神坛
非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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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机制应逾越地区差异

钱兆成
 

4月22日,山东一运送药品的救援车队通过连霍高速豫陕收费处时,遭遇河南高速管理收费站的阻拦,被告知不缴纳过路费不予放行。河南省高速公路方面解释:救灾车辆可以免费通行河南高速,但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4月23日《中原网》)

在应对重大灾害时,建立地区间的、国家间的“绿色通道”机制,可以有效简化作业程序和提高运行速度。这种设想并非没有实践,例如,青海玉树地震期间,陕西和甘肃的高速公路收费站都开辟了救灾车辆绿色通道,快速优先放行并免收过路费。

但从近几年应急物流“绿色通道”的运行情况看,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执行标准还存在地区差异。譬如,早在地震发生当日,为保证通往灾区的公路生命线畅通,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在全系统启动了公路应急处置机制,通往灾区的高速公路实施免费通行。各地方高速公路纷纷响应,凡是救援车队和运送物资车辆一律免费通行。然而,河南这处收费站却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漠视人权,这自然会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激烈批评。

当然,基本的验证措施还是有执行的必要的。现行法规对假冒和违规免费车辆缺乏具体处罚措施,导致假冒违规车辆有增无减。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定义,各地统一贯彻执行,才能减少因理解差异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确保行动时有法可依,进而增强“绿色通道”的畅通能力,基于此,公众除了对河南这处收费站进行必要的批评外,还应该敦促相关部门健全法律法规,建立“绿色通道”长效机制。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应急物流保障绿色通道机制,才能更好地服务社会,减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一个公共利益与私利之间的矛盾必须解开。不可否认,收取过路费对突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瓶颈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中国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高速发展的奇迹功不可没。但基础设施存在公共产品属性,在灾难面前,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应该大于其收益属性。另外,常态下正当的私权在非常态社会下随着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救援和恢复重建,也可能会受到种种限制。

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应急管理行为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通过制度安排将公共利益和私利的关系规范纳入法治轨道,对保障紧急事态处理的正当性和高效性等都大有裨益,是理性的最优选择,也应该是今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应当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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