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年金”应是自我担保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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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年金”应是自我担保的押金

杨 杰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报告建议,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本报27日06版)

“383”改革方案中提出的设立公职人员廉洁年金制度,旨在通过个人收入高低与是否廉洁挂钩的制度设计,激发公职人员廉洁守法的自觉性,应该说很有必要。需要指出的是,廉洁年金不应成为公共财政单独列出的奖金。

倘若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领取的廉洁年金,属于公共财政单独列出的奖金,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公职人员遵守国家各项法规,自觉做到廉洁守法是其本分,也是其应有的职业道德,而不应在其足额领取规定的薪酬后,再发其一笔年金。

其次,在养老金双轨制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在公务员退休工资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人员退休工资的语境下,给公职人员发放所谓廉洁年金,等于在分配上制造新的不公平,等于给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再设置新的障碍,是人为的让公务员在养老金改革上抢占“先机”。

其三,给公职人员发放廉洁年金,势必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攀比。试问,农民、工人、城市居民倘若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送礼、行贿等腐败行为的,公共财政是否也该拨出一笔钱,给他们发放廉洁年金?如果让这种攀比变成一种现实,垄断行业特别是那些赫赫有名的央企,其高层人员恐怕又会退休后拿到一笔不菲的奖金。

公职人员可以发放廉洁年金,正确的方式应该是,这笔廉洁年金应是公职人员廉洁守法自我担保的押金。廉洁年金的来源不应是薪酬之外的另处一笔奖金,而应是从公职人员的现有工资中切出一块,作为保证廉洁守法的押金,并对廉洁守法者在退休后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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